清自然资利用发〔2024〕1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4〕58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收回清远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名下编号为441801-2015-0044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其中316.3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变更上述地块所在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01-2015-0044)。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23日
清自然资利用发〔2024〕1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4〕58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收回清远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名下编号为441801-2015-0044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其中316.3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变更上述地块所在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01-2015-0044)。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