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北江大桥管理所)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4-03-05

清远市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清远市新北江大桥管理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4〕90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收回原清远市新北江大桥管理所名下位于清远新城西6#区,国土证号为:清市府国用(1995)字第18000100721号,其中15500.7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单位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三、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变更土地权利证书。

四、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附件:441802005003GB01364用地平面图(收回部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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