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城市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4〕90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收回清远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长埔村、莲塘村委会辖区范围,编号为441801-2015-0043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其中3480.6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变更上述地块所在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01-2015-0043)。
附件1.441802003006GB00461用地平面图.pdf
附件2.441802003006GB00481用地平面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