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
因城市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4〕138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收回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编号为441801-2020-0125(A)、441801-2020-0038(A)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其中27342.9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变更上述地块所在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01-2020-0125(A)、441801-2020-0038(A))。
附件:1.441802005005GB01387用地平面图.PNG
2.部分收回441802004003GB00026号用地平面图.pdf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