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资利用发〔2024〕8号
清远市燕湖新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4〕300号),现决定如下:
一、有偿收回你公司名下位于清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14号区,国土证号为清市府国用(2015)第00199号,面积41254.42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予以适当补偿。补偿金额按《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清城区441802001016GB00017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等3个方案的批复》(清府函〔2024〕300号)确定。具体由市土地开发储备局组织实施。
三、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公司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四、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与市土地开发储备局签订补偿协议,并到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变更土地权利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