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清自然资利用发〔2024〕)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4-11-15


清远市恒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因城市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4〕434号),现决定如下:

  一、有偿收回你公司名下位于清远市新城东41号区B41000002、B41000004、B41000005号地块其中合计8372.36平方米(详见附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予以适当补偿。补偿金额按《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清城区441802004004GB0022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等4个方案的批复》(清府函〔2024〕434号)确定。具体由市土地开发储备局组织实施。

  三、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公司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四、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与市土地开发储备局签订收回协议,并到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变更土地权利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附件:1.收回宗地情况一览表

  2.收回地块示意图.pdf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15日


  附件1:

  收回宗地情况一览表

  序号

土地使用权人名称

土地来源

地块编号

使用权类型

证载面积(平方米)

拟收回面积(平方米)

  1

清远市恒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清远市国用(2011)第00692号

B41000002

出让

27469.48

4509.48 

  2

清远市恒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清远市国用(2012)第00289号

B41000004

出让

10780.01 

1997.64 

  3

清远市恒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清远市国用(2012)第00290号

B41000005

出让

8983.33

1865.24

  合计

837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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