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5〕135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整体收回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名下441802005004GB00268地块18758.01平方米、无偿整体收回441802005006GB00807地块4503.8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撤销上述地块所在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01-2022-0082(A)、441801-2022-0083(A))。
附件:收回地块示意图.pdf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