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5〕135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整体收回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名下441802005007GB00397地块173.4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撤销上述地块所在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01-2021-0071(A))。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18日
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5〕135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整体收回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名下441802005007GB00397地块173.4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撤销上述地块所在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01-2021-0071(A))。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