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公路事务中心(原清远市公路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5〕135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整体收回你单位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辖区范围内沥头路与清远大道交汇处附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清市府国用(2001)字第00588号,面积14526.67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司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三、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与市土地开发储备局签订收回协议,并到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注销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变更土地权利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附件:收回地块示意图.pdf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