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国土资利用发〔2014〕33号
关于撤消《关于同意划拨张国元等三户拆迁安置用地的批复》的决定
张国元、张毅、刘凤平三户:
你们2014年1月要求办理划拨拆迁安置用地的申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2月24日以《关于同意划拨张国元等三户拆迁安置用地的批复》(清国土资利用发﹝2014﹞26号)给予批复。经重新核查,该三宗地所在位置属于安置小区绿化用地,不能作为住宅用地。根据有关规定,现决定如下:
撤消《关于同意划拨张国元等三户拆迁安置用地的批复》(清国土资利用发﹝2014﹞26号)文件。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4-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