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国土资利用发〔2014〕24号
关于同意返拨洲心街三角村民委员会留用地的批复
清城区洲心街三角村民委员会:
报来《关于要求办理三角村委会E14#区返还农民实业用地的请示》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因城市建设需要,清远市新城E14号区内相继建成了富强路、义乌商贸城、华南装饰城等市政道路及商业物流项目,由于各种历史原因,至今仍有8840.68平方米(13.26亩)留用地未落实。为妥善解决征地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清远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清府办〔2010〕42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总编号:A20132042,编号:规划条件A2013-0246)的有关约定,同意将2012年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关于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办2011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2012〕1092号)内地号为E14000010、面积为8840.68平方米(13.26亩)的土地(具体界址以测量图为准)出让给清城区洲心街三角村民委员。
二、留用地土地所有权属国家,土地使用权属清城区洲心街三角村民委员会,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三、留用地开发建设须符合城乡规划建设的要求。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4-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