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国土资利用发〔2015〕147号
欧文冲公民:
你于2015年3月23日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新城B11号区炒沙新村231号的80平方米拆迁安置用地(宗地编号为:B11000099)的划拨手续,我局于2015年4月10日以《关于同意划拨谢金华等39户拆迁安置用地的批复》(清国土资利用发﹝2015﹞75号)给予批准使用,并于2015年5月8日办理了土地登记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清市府国用﹝2015﹞第00248号)。
由于其他人对该宗地权属提出异议,经核查,你报来的《房屋征拆补偿协议书》已于2009年7月向我局申请办理了位于新城B11号区炒沙新村224号80平方米土地划拨手续,我局以《关于欧文冲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清国土资(建)函﹝2009﹞65号)已予批复,并于2009年7月30日办理了土地登记手续。因此,你于2015年3月23申请办理位于新城B11号区炒沙新村231号土地划拨手续所提供的《房屋征拆补偿协议书》等资料属重复、虚假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关规定,现决定如下:
撤消《关于同意划拨谢金华等39户拆迁安置用地的批复》(清国土资利用发﹝2015﹞75号)中欧文冲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请清远市土地登记中心按有关程序办理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9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