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资利用发〔2020〕3号
清远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因推进省级职教城项目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0〕30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收回清远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石板村委会、莲塘村委会、大塱村委会辖区内441802003004GB00058、441802003004GB00059、441802003007GB00822三宗地块合计7904.78平方米(折合11.8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的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为准)。
二、依法撤销上述三宗地块的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01-2015-0042)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