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清自然资利用发〔2021〕5号)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5-24

清自然资利用发〔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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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清远市磁浮旅游专线工程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1〕143号),现决定如下:

一、有偿收回你公司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大坋田村面积为1186.74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土证号:清城区府国用字(1989)第18020500422号、证载面积19953.74平方米),收回土地的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为准。

二、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予以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按《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清远市清城区441802005005GB00985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等9个项目方案的批复》(清府函〔2021〕143号)确定。具体由市土地开发储备局组织实施。

三、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

四、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与市土地开发储备局签订补偿协议,并到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变更土地权利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附件:收回宗地平面图 (3).pdf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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