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资告〔2020〕2号
因G107道路改扩建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法收回清远市名员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国有土地部分使用权(详见附表,具体收回面积、界址以宗地红线图为准),具体收回和补偿工作由清远市土地开发储备局依法负责落实。
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上述涉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收到清远市土地开发储备局拟定的收回补偿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本公告针对每一宗地具备独立的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附表:收回宗地表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5月25日
(联系人:蒋展鹏,联系电话:3364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