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资告〔2022〕8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法整体无偿收回国营银盏林场名下位于清远市银盏林场林场公路边的441802009001GB00400地块[证号为:清市府国用(2000)第 00073号]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详见附表,具体收回面积、界址以宗地红线图为准),具体收回工作由清远市土地开发储备局依法负责落实。
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上述涉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收到清远市土地开发储备局拟定的收回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1.收回宗地情况一览表
2.[清自然资告〔2022〕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附件) (1).zip
附件1
收回宗地情况一览表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