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资告〔2022〕9号
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发兴自来水有限公司(清新县飞来峡发兴自来水有限公司):
因清远港飞来峡作业区公用码头一期工程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法收回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发兴自来水有限公司(清新县飞来峡发兴自来水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广东天农公司厂房用地北面,国土证号为:清市府国用(2010)第00673号,面积8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收回面积、界址以宗地红线图为准),具体收回和补偿工作由清远市土地开发储备局依法负责落实。
依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规定,上述涉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收到清远市土地开发储备局拟定的收回补偿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