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03-13

 

  清自然资利用发〔2023〕3号


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发兴自来水有限公司(清新县飞来峡发兴自来水有限公司):

  因清远港飞来峡作业区公用码头一期工程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3〕56号),现决定如下:

  一、有偿收回你公司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广东天农公司用地北面,面积为80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清远市国用(2010)第00673号、原证载土地使用权人为清新县飞来峡发兴自来水有限公司)。

  二、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予以适当补偿。补偿金额按《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新城B12号区辖区内441802005007GB00405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等8个方案的批复》(清府函〔2023〕56号)确定。具体由市土地开发储备局组织实施。

  三、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公司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四、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与市土地开发储备局签订补偿协议,并到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变更土地权利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附件:收回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国土证.pdf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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