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资告〔2023〕2号
清远市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清远市新北江大桥管理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法收回清远市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清远市新北江大桥管理所)名下位于清远新城西6#区,国土证号为:清市府国用(1995)字第18000100721号,面积18619.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收回和补偿工作由清远市土地开发储备局依法负责落实。
依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规定,上述涉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收到清远市土地开发储备局拟定的收回补偿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