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资利用发〔2023〕7号
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
因城市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3〕214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收回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银盏林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编号为441801-2020-180(A),宗地编号:441802008009GB00414)中的6543.3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的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为准。
二、无偿收回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银盏林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编号为
441801-2016-0040,宗地编号:清远市森林大道含立交道路-1)中的880.2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的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为准。
附件:收回宗地平面图.pdf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