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同意(清府函〔2023〕242号),依法收回清远绿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东坑村,国土证号清市府国用(2013)第00343号中482.3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收回面积、界址以宗地平面图为准),具体收回和补偿工作由清远市土地开发储备局依法负责落实。
依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规定,上述涉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收到清远市土地开发储备局拟定的收回补偿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收回用地平面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