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资告〔2023〕9号
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
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整体无偿收回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名下3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的批复》(清府函〔2023〕234号)文件精神,依法收回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名下441802005007GB00307地块、441802005007GB00308地块、清远市平安路及连接线道路-1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收回面积、界址以宗地红线图为准),具体收回工作由清远市土地开发储备局依法负责落实。
依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上述涉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1:收回宗地情况一览表
附件2:用地平面图.pdf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4日
附件1
收回宗地情况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