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资利用发〔2023〕9号
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
因城市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3〕292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收回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位于清城区东城街道441802003008GB00040号地块,面积为6301.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撤销上述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441801-2021-0102(A)、电子监管号:4418002021A01709〕。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