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资利用发〔2023〕13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3〕315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整体收回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名下441802005007GB00307等3宗地块,面积为39578.3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撤销上述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01-2018-0137、441801-2018-0138、441801-2016-0056。
附件:1.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燕湖新城排涝工程1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等5个方案的批复.pdf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