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资告〔2023〕34号
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启动无偿收回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两个单位名下共7宗地块部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清府函〔2023〕303号)文件精神,依法无偿收回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名下4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详见附件1),具体收回工作由清远市土地开发储备局依法负责落实。
依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上述涉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本公告针对每一宗地具备独立的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附件:1.收回宗地情况一览表
2.收回441802008009GB00404号用地平面图.pdf
3.收回441802008009GB00421号用地平面图.pdf
4.收回441802008009GB00424号用地平面图.pdf
5.收回441802008009GB00418号部分用地平面图.pdf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25日
附件1:
收回宗地情况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