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资告〔2023〕38号
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澜水经济联合社:
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启动整体无偿收回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澜水经济联合社名下441802003010GB00019地块50324.5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清府函〔2023〕313号)文件精神,依法无偿整体收回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澜水经济联合社名下441802003010GB00019地块,50324.5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为441801-2022-0173(A),具体收回工作由清远市土地开发储备局依法负责落实。
依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上述涉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本公告针对每一宗地具备独立的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附件.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441801-2022-0173(A)].pdf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