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资利用发〔2023〕14号
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
因城市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3〕324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收回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441802005006GB00374号地块,面积为7249.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撤销上述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01-2018-0093)。
附件:441802005006GB00374用地平面图.pdf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