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清自然资利用发〔2023〕15号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10-12

  清自然资利用发〔2023〕15号

  

杨明星:

  因市燕湖大道(广清大道至清佛公路段)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3〕324号),现决定如下:

  一、有偿收回你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橫荷街道百加池公岭,清市府国用(2003)第0066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中5085.86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予以适当补偿。补偿金额按《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银盏村委会441802008009GB00649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等10个方案的批复》(清府函〔2023〕324号)确定。具体由市土地开发储备局组织实施。

  三、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公司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四、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与市土地开发储备局签订补偿协议,并到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变更土地权利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pdf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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