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资利用发〔2023〕19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3〕349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收回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441802005006GB00810地块,面积为4528.1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撤销上述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01-2022-0114(A)]。
附件:441802005006GB00810用地平面图.jpg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27日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 2023年10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