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资利用发〔2023〕20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3〕349号),现决定如 下:
一、无偿收回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辖区441802005006GB00475地块,面积为51.7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01-2020-0171(A)]。
二、无偿收回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辖区441802005006GB00476地块,面积为444.7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01-2020-0170(A)]。
三、无偿收回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辖区441802005006GB00477地块,面积为537.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01-2020-0169(A)]。
四、依法撤销上述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附件:1.441802005006GB00475平面图.jpg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