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代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4〕281号),依法整体收回你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粤(2018)清远市不动产权第0017398号,面积3423.2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收回和补偿工作由清远市土地开发储备局依法负责落实。
依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上述涉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441802005006GB00044用地平面图.pdf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