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启动无偿整体收回清远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名下441802008009GB00379地块81446.5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清府函〔2024〕329号)文件精神,依法无偿整体收回清远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名下441802008009GB00379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收回面积、界址以宗地红线图为准),具体收回工作由清远市土地开发储备局依法负责落实。
依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上述涉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收回清远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441802008009GB00379地块位置示意图.pdf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