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清自然资利用发〔2024〕11号)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4-07-31


清远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广东清源水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4〕337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收回你公司名下位于清城区五桥南引道西侧、洲心K16#区内,不动产权号为粤(2017)清远市不动产权第0030465号地块其中6875.48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公司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三、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与市土地开发储备局签订收回协议,并到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变更土地权利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附件:收回清远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地块位置示意图.pdf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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