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广清管函〔2024〕116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收回广东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清远广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产业园园区内441802007012GB00128地块1951.65平方米(折合约2.9275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土地的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为准)。
二、
无偿收回广东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清远广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产业园园区内441802007012GB00129地块4058.81平方米(折合约6.0882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土地的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为准)。
三、依法撤销441802007012GB00128地块的划拨决定书(编号:GQY-TDHB-99,电子监管号:4418022023A000425)。
四、依法撤销441802007012GB00129地块的划拨决定书(编号:GQY-TDHB-90,电子监管号:4418022023A000334)。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