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
因城市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4〕353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整体收回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名下位于清城区洲心街道,《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为441801-2022-0120(A),面积为11370.61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撤销上述地块所在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01-2022-0120(A)]。
附件:收回宗地置示意图.pdf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