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因城市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4〕353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整体收回清远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名下位于清城区银盏林场银盏TOD,《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为441801-2019-0071,面积为81446.5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撤销上述地块所在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01-2019-0071)。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19日
清远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因城市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4〕353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整体收回清远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名下位于清城区银盏林场银盏TOD,《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为441801-2019-0071,面积为81446.5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撤销上述地块所在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01-2019-0071)。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