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同意(广清管函〔2024〕124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收回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名下位于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产业园园区内441802007016GB00376地块4986.07平方米(折合约7.4791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土地的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为准)。
二、无偿收回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名下位于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产业园园区内441802007012GB00182地块41882.47平方米(折合约62.8237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土地的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为准)。
三、依法撤销441802007016GB00376地块的划拨决定书(编号:GQY-TDHB-203,电子监号:4418022023A003655)。
四、依法撤销441802007012GB00182地块的划拨决定书(编号:GQY-TDHB-204,电子监号:4418022023A003667)。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