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华鸿铜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4〕426号),现决定如下:
一、有偿收回你公司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沙步村委会华鸿产业大道地段,面积共717.9709亩(详见附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予以适当补偿。补偿金额按《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清城区441802001013GB00016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等20个方案的批复》(清府函〔2024〕426号)确定。具体由市土地开发储备局组织实施
三、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公司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四、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与市土地开发储备局签订收回协议,并到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变更土地权利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