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代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4〕456号),现决定如下:
一、有偿整体收回你名下位于清远市新城K3号区,不动产权证号为:粤(2018)清远市不动产权第0017398号,面积3423.21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予以适当补偿。补偿金额按《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清城区441802005004GB00312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等5个方案的批复》(清府函〔2024〕456号)确定。具体由市土地开发储备局组织实施
三、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方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四、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与市土地开发储备局签订收回协议,并到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变更土地权利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附件:收回地块示意图.pdf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