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清自然资利用发〔2024〕21号)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4-12-09


清远北江交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清远北江旅投水面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4〕462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整体收回你司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辖区内,划拨面积为8598.89平方米,宗地号为441802005004GB00235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撤销上述地块所在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441801-2023-0001(A)]。

  三、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宗地内一处地上建筑物依法予以适当补偿。补偿金额按《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清城区441802005007GB00514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等6个方案的批复》(清府函〔2024〕462号)确定。具体由市土地开发储备局组织实施

  四、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司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五、请你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与市土地开发储备局签订收回协议。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变更土地权利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附件:收回地块示意图.pdf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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