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资利用发〔2025〕12号
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
因城市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5〕39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部分收回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名下441802005004GB00214地块3541.82平方米、无偿整体收回441802008009GB00407地块896.5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变更上述地块所在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01-2020-0021(A)、441801-2022-0122(A))。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