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资利用发〔2025〕11号
清远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因城市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5〕39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部分收回清远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名下441802005004GB00206地块3641.1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变更上述地块所在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01-2019-0055)。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5日
清自然资利用发〔2025〕11号
清远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因城市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5〕39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部分收回清远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名下441802005004GB00206地块3641.1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变更上述地块所在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01-2019-0055)。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