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资利用发〔2025〕10号
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沥头经济联合社:
因城市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5〕39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部分收回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沥头经济联合社名下441802005004GB00269地块1103.68平方米、441802005004GB00270地块4370.3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变更上述地块所在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01-2022-0181(A)、441801-2022-0182(A))。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