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2025年度市本级土地储备计划的批复》(清府函〔2025〕80号,附件1)的精神,结合本年度市本级土地供应计划要求,依法收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名下2宗、原清远市公路局名下1宗、市代建局名下1宗,面积合计37962.03平方米(约56.94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详见附件1),具体收回工作由清远市土地开发储备局依法负责落实。
依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上述涉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本公告针对每一宗地具备独立的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附件:1.收回宗地情况一览表
2.收回地块位置示意图.pdf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25日
附件1:
收回宗地情况一览表
序号 | 土地使用权人名称 | 土地来源 | 地块编号 | 地块位置 | 证载面积(平方米) | 拟收回面积(平方米) |
1 |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441801-2022-0082(A) | 441802005004 GB00268 | 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辖区范围内沥头路与清远大道交汇处附近 | 18758.01 | 18758.01 |
2 |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441801-2022-0083(A) | 441802005006GB00807 | 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辖区范围内沥头路与清远大道交汇处附近 | 4503.86 | 4503.86 |
3 | 清远市公路局 | 清市府国用(2001)字第00588号 | K1100501 | 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辖区范围内沥头路与清远大道交汇处附近 | 14526.67 | 14526.67 |
4 | 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 | 441801-2021-0071(A) | 441802005007GB00397 | 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辖区范围内人民东路与清远大道中间附近 | 173.49 | 173.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