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国土资利用发〔2018〕90号
清远市名员实业有限公司:
因广清城轨项目建设和G107道路改扩建工程使用土地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16〕284号),现决定如下:
一、收回清远市名员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清远市高新区龙塘镇华电工业小区G1100531号地块、面积为861.71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土证号:清市府国用〔2004〕第00452号、证载面积3522.68平方米,收回土地的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为准)。
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清远市名员实业有限公司不得对该宗地再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
三、清远市名员实业有限公司凭本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及时到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证书变更登记手续。
若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