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规定,以下两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已经批准,现予以公布。
序 号 |
出让依据 |
地号 |
宗地位置 |
面积 |
容积率 |
土地用途 |
出让年限 |
公示时间 |
备注 |
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呈批表(编号DC13009号) |
B42000003 |
清远市新城西E42号区内 |
39954.155㎡(其中规划城市道路431.155㎡) |
≤2.6 |
科教用地 |
50年 |
30天 |
− |
2 |
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2]106号 |
B12000006 |
清远市新城B12号区 |
7734.14㎡(其中规划城市道路1226.31㎡) |
≤1.2 |
公共设施用地(城市规划用途 为供电用地) |
50年 |
30天 |
− |
根据国土资源部21号令规定,在该地块协议出让计划公示接受申请的时限内,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将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如有意向的用地单位(个人)需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接受意向用地申请时限为2015年9月9日—2015年10月8日。接受意向用地申请地点:清远市新城人民二路交通大楼316号(用地科)。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