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资利用发〔2019〕32号
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因返还农民实业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19〕238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收回你中心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的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为:
地块一:地号为441802005004GB00011,收回面积为33166.67平方米,划拨决定书号:441801-2016-0101(收回土地的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为准);
地块二:地号为441802005004GB00013,收回面积为25920.78平方米,划拨决定书号:441801-2016-0099(收回土地的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为准)。
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不得再对上述2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
三、请你中心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清远市自然资源局办理划拨决定书撤销手续。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