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实施银泉南路道路工程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清府函〔2019〕203号),现决定如下:
一、有偿收回你公司名下位于清远市新城东B34号区B34000002地块、面积为3976.93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土证号:清市府国用〔2012〕字第00310号、证载面积8760.421平方米,收回土地的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为准)。
二、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予以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按《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收回清远市启馨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B34000002地块3976.9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补偿方案的批复》(清府函〔2019〕203号)确定。具体由市土地开发储备局组织实施。
三、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
四、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与市土地开发储备局签订补偿协议,并到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变更土地权利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附件:收回宗地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