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资利用发〔2019〕45号
清城区东城街道办事处:
因返还农民实业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19〕258号),现决定如下:
无偿收回你单位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J27号区的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为:
地块一:地号为441802003010GB00020,收回面积为106209.56平方米,划拨决定书号:441801-2016-0061(收回土地的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为准);
地块二:地号为441802003010GB00021,收回面积为76107.07平方米,划拨决定书号:441801-2016-0062(收回土地的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为准)。
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不得再对上述2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三、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清远市自然资源局办理划拨决定书撤销手续。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