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资利用发〔2019〕42号
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因返还农民实业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19〕256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收回你中心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的3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为:
地块一:地号为441802003010GB00023,收回面积为109413.91平方米,划拨决定书号:441801-2016-0110(收回土地的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为准);
地块二:地号为441802003010GB00025,收回面积为143933.94平方米,划拨决定书号:441801-2016-0097(收回土地的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为准)。
地块三:地号为441802003010GB00028,收回面积为154250.85平方米,划拨决定书号:441801-2016-0103(收回土地的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为准)。
二、上述三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依法予以撤销。
三、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不得再对上述3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附件:收回宗地平面图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7月30日